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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1229刑初204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2   阅读: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29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怀靖检刑诉(202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利平、检察官助理庞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辉在“百度”APP上搜索贷款业务,通过网上所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上微信昵称为“A.专业贷款、信用卡提额”的人,对方以陈辉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帮助陈辉贷款2、3万元人民币为由,要陈辉办理二张新的银行卡。2022年4月7日,陈辉将卡办好后再次联系“A.专业贷款、信用卡提额”的人,双方约定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附近碰头。见面后,对方要陈辉将四张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和手机支付密码交出刷流水并进行刷脸验证。后查明陈辉共提供建设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江苏银行卡四张卡给他人刷流水,其中建设银行卡刷流水73万余元、江苏银行卡刷流水70万余元,陈辉收取报酬人民币2500元。2022年4月7日兰某被诈骗资金10万元流入陈辉6228××××6195的江苏银行卡后被转出。

2022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辉被江苏省盐城市XX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2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交易流水达到14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辉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无出入。

另查明,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陈辉将他人转入其兴业银行卡(6229××××9512)的人民币6400元取现交给使用其银行卡刷流水人员。2022年4月8日,被告人陈辉将他人转入其中国银行卡(6217××××0877)的人民币20000元通过ATM机取现交给使用其银行卡刷流水人员。

2023年1月3日,被告人陈辉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记录,个人对账明细表,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兰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辉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将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绑定账号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在怀疑他人可能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取现,应视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结算帮助,被告人陈辉的银行卡流水入资金共计14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辉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辉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辉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凌嵩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繁颂

书 记 员 尹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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