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鲁0923刑初388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2   阅读: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23刑初38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2〕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建、检察官助理王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农商银行卡各一张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录制眨眼、张嘴等视频。同时对方还使用张某身份信息办理北京中关村银行账户并使用。张某非法获利2422元。

经查,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项流水金额208013元,涉及3起诈骗案件中诈骗资金5098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进项流水金额398254元,涉及8起诈骗案件中诈骗资金125887元,两账户流水金额合计606267元,涉诈骗资金合计176875元。另外,张某北京中关村银行账户流水532143元,由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转入19921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入332926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流水532143元,全部系张某北京中关村银行转入;山东农商银行账户进项流入金额20021元,全部由张某的建设银行转入。

2022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向东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2422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谭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农商银行卡各一张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录制眨眼、张嘴等视频。同时对方还使用张某身份信息办理北京中关村银行账户并使用。张某非法获利2422元。

经查,2021年12月30日,张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进项流水金额208013元,涉及3起诈骗案件中诈骗资金5098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进项流水金额398254元,涉及8起诈骗案件中诈骗资金125887元,两账户流水金额合计606267元,涉诈骗资金合计176875元。另外,被告人张某北京中关村银行账户流水532143元,由上述中国农业银行转入19921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入332926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流水532143元,全部系张某北京中关村银行转入;山东农商银行账户进项流入金额20021元,全部由张某的建设银行转入。

2022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主要事实。2022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向东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242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谭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422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井长生

审 判 员  郭庆勇

人民陪审员  徐广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