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03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刑诉〔2022〕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兴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康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兴华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前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将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操作转账,并于2022年3月4日帮助他人支取现金人民币19300元,从中获利。
同日,刘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家中被电信诈骗人民币100余万元,通过全国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查询证实其中涉案赃款人民币15万元转入被告人黄兴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黄兴华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共涉及各类电信诈骗案件9起,涉案流水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2022年8月22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将被告人黄兴华抓获。2022年9月5日,黄兴华向刘某退赔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刘某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兴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的方法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黄兴华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谅解书,电信诈骗被害人文某、马某等8人诈骗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等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材料,证人黄某、刘某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兴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兴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黄兴华将违法所得向部分电信诈骗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兴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兴华缴纳的罚金保证金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时 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于 娇
书 记 员 杨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