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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624刑初518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3   阅读: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4刑初518号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湘阴检刑诉〔2022〕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文林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介绍姚某、余某(均已判决)出租四张银行卡给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出租的四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短期内单向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4676216.09元,其中的19000元为邱某的被骗资金。

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文林在长沙市岳麓区顺天宾馆被湘阴县**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林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余某、邱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林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文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文林在长沙市岳麓区顺天宾馆被湘阴县**局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林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姚春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尹宣姣

书 记 员 曾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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