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黔0181刑初8号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3   阅读: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181刑初8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2〕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清镇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红某律师事务所林某俊律师为被告人代某提供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代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被告人代某通过QQ群认识一名叫“放逐”的男子,该男子向某波介绍提供银行卡给公司过账可以赚钱,按照过账金额3%提成。同年8月18日,代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账系收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放逐”的安排下乘坐高铁到湖南省耒阳市与使用银行卡的人汇合。同年8月23日,代某在湖南省耒阳市**宾馆附近的一辆白色宝马轿车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交易密码、手机锁屏密码、手机银行APP登录密码提供给车上的三名陌生男子收款取现,并配合人脸识别认证,非法获利300元。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代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串联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105660元,取现29000元,另有76567.26元被冻结。2022年10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代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2022年12月15日,代某主动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300元和退赔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载的案件线索材料、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康某先、谭某雪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及相关密码提供给他人并配合人脸识别进行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代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主动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代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代某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代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至清镇市人民法院账户);

三、被告人代某退赔的人民币20000元,发还电信诈骗被害人谭某雪人民币3000元、康某先人民币17000元俱领(基本信息详见附件);

四、在案扣押的贵州银行卡(尾号1101)、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7852),予以没收、销毁(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成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