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524刑初4号
公诉机关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武检刑诉〔2022〕98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肖嘉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嘉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肖嘉兵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肖嘉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折抵先行羁押的36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肖嘉兵违法所得4000元,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U盾3个、银行卡7张、手机2部,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杨江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少军
书 记 员 马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