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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13刑初998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3   阅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9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生犯盗窃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冯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9月11日,在北京市顺义区X门前快递架上,被告人杨国生窃取崔某(女,42岁,河南省人)购买的施耐德牌电器开关70个、窃取陈某(女,32岁,北京市人)以人民币118.98元购买的银耳一罐、窃取郝某(女,31岁)以人民币34.65元购买的儿童推车坐垫一个。经鉴定,涉案的70个电器开关价值人民币2293.60元。

2022年9月28日,杨国生被抓获到案。涉案的电器开关已发还69个。2022年12月27日,杨国生赔偿崔某、陈某、郝某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国生系累犯,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有多次前科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国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崔某、陈某、郝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国生的供述、证人杨某、赵某、王某的证言、订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国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国生具有多次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国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国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张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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