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湘1003刑初511号 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4   阅读: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03刑初51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刑诉[2022]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强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永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28日,夏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王某强求购毒品,王某强遂产生用冰糖和明矾冒充冰毒出售给夏某以骗取钱财的想法。双方约好在郴州市苏仙区××交易,王某强拿出事先准备包装好的白糖给夏某看,并声称是冰毒,要求夏某支付价款,夏某因没带现金,双方约定在郴州市苏仙岭附近一公交站台交易,二人交易时被XX机关查获,因现场没有查获到毒品,XX机关遂将二人释放。

2022年3月5日,夏某再次向被告人王某强求购毒品,王某强让夏某乘坐的士前往资兴市交易。王某强在资兴市××房以4元的价格购买了明矾冒充毒品冰毒,并用塑料透明袋进行包装。双方约好在资兴市新时尚K歌沐足门口附近进行交易。两人见面后,王某强从夏某手中拿过装有11800元现金的袋子,并告诉夏某放假毒品的地点,夏某拿到假毒品后乘坐的士赶回郴州,车辆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镇××村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1.查获经过;2.证人夏某、曹某的证言;3.刑事判决书等;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3月6日,XX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将被告人王某强抓获,被告人王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强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王某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非法获利1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依法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爱兰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康训

书 记 员 郑旻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