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湘0624刑初521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4   阅读: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24刑初521号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湘阴检刑诉(2022)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份,被告人赵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个人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建设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配合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支付结算。经查,三张银行卡进账资金共计2273456.1元。有左某、潘某、赵某等人的被骗资金转入。被告人赵锐获利1400元。

2022年4月14日,被告人赵锐被公**关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左某、潘某、赵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锐明知他人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赵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4月14日,被告人赵锐被公**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抵除2022年4月14日刑事拘留一日,刑期实际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锐违法所得1400元,上缴国库。

(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姚春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尹宣姣

书 记 员 曾 乐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