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刑初70号
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3日以沪检沪东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海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羁押场所管控要求,被告人无法提出开庭,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莫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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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0109刑初70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4 阅读: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刑初70号 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3日以沪检沪东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海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羁押场所管控要求,被告人无法提出开庭,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莫振英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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