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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522刑初433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4   阅读: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2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22〕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张美玲、吕任华、朱有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张美玲、吕任华、朱有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5日晚,刘某6(另案处理)联系到李某6(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洗钱,刘某6和被告人吕任华接到李某6后,由被告人李磊在旁教他们操作洗钱。当晚至次日凌晨,吕任华和李磊共使用了二张银行卡进行洗钱,其中刘某6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转入异常资金共计21800元,李某6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转入异常资金共计42700元。

2022年5月底,被告人吕任华联系蔡某3(另案处理)要其介绍出借银行卡洗钱的卡主,被告人朱有德得知后便介绍被告人张美玲提供银行卡洗钱赚钱。同年5月31日,张美玲出借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给被告人吕任华、李磊用于洗钱犯罪,并帮助进行银行取现,其名下银行卡转入了被骗人刘某、黄某、李某的被骗资金共计6万元。张美玲非法获利2300元,李磊、吕任华均非法获利2000余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提取、辨认笔录、同案犯蔡某3的供述及被告人李磊、张美玲、吕任华、朱有德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磊、张美玲、吕任华、朱有德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同利用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取现,转移诈骗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磊、张美玲、吕任华为主犯,朱有德为从犯。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张美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吕任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朱有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磊、张美玲、吕任华及朱有德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底,被告人吕任华联系蔡某3要其介绍出借银行卡洗钱的卡主,被告人朱有德得知后便介绍被告人张美玲提供银行卡洗钱赚钱。同年5月31日,张美玲在朱有德的陪同下出借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给被告人吕任华、李磊等人用于洗钱犯罪,并帮助进行银行取现。当日,张美玲名下账号为6214********的长沙银行卡和6228××××9610的农业银行卡共进账97000元,其中被骗人刘某转入30000元,被骗人黄某转入20000元,被骗人李某转入10000元。张美玲非法获利2300元,李磊、吕任华均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张美玲主动投案;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吕任华、李磊被抓获归案;吕任华配合XX机关联系朱有德后,于2022年6月16日带XX机关将朱有德抓获归案;2022年9月19日,XX机关追缴吕任华非法所得2000元,追缴张美玲非法所得2300元。

另查明,2022年5月5日晚,刘某6联系到李某6提供银行卡洗钱,刘某6和被告人吕任华接到李某6后,被告人李磊在旁教他们操作洗钱。当晚至次日凌晨,吕任华和李磊共使用了二张银行卡进行洗钱,其中刘某6名下账号为6228********的农业银行卡转入异常资金共计21800元,李某6名下账号为6217********的建设银行卡转入异常资金共计427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统计说明及银行卡流水、追缴收据、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黄某、李某的证言、提取、辨认笔录、同案犯蔡某3的供述、被告人李磊、张美玲、吕任华、朱有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张美玲、吕任华、朱有德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共同利用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取现,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磊、张美玲、吕任华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有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张美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吕任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吕任华协助XX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朱有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对李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张美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对吕任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朱有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美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

三、被告人吕任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有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李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美玲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已追缴)、被告人吕任华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超成

人民陪审员  肖叶军

人民陪审员  曾志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何孟兰

书 记 员  谢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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