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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923刑初592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5   阅读: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23刑初59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安检刑诉[2022]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斌在微信兼职群里面找到了一个收卡的人,对方答应提供一张银行卡可以获得2000元的报酬,并给被告人谭斌买了一张从上海到济南的火车票。2022年9月27日,被告人谭斌坐火车到了济南后由两名陌生男子(均未查实)带至一酒店房间内,明知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违法犯罪行为,仍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和手机等交给两名陌生男子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并告知对方手机密码和手机银行密码。2022年9月27日期间,该卡总入账684833.4元,出账684835.44元,总流水是1369668.84元。经查实,被告人谭斌名下尾号580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有被害人申某的被骗资金5000元、被害人高某的被骗资金26200元、被害人甘某的被骗资金56541元、被害人殷某的被骗资金47108.4元、被害人薛某的被骗资金50000元流入,被告人谭斌从中获利2000元,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斌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斌自我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斌在微信兼职群里面找到了一个收卡的人,对方答应提供一张银行卡可以获得2000元的报酬,并给被告人谭斌买了一张从上海到济南的火车票。2022年9月27日,被告人谭斌坐火车到了济南后由两名陌生男子(均未查实)带至一酒店房间内,被告人谭斌明知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事实违法犯罪行为,仍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和手机等交给两名陌生男子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并告知对方手机密码和手机银行密码。2022年9月27日期间,该卡总入账684833.4元,出账684835.44元,总流水是1369668.84元。

经查实,甘某(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被骗资金人民币56541元、高某(安徽省利辛县人)被骗资金人民币26200元、申某(河南省许昌县人)被骗资金人民币5000元、薛某(陕西省靖边县人)被骗资金人民币50000元、殷某(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被骗资金47108.4元,共计被诈骗资金人民币184849.4元流入被告人谭斌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5807内,被告人谭斌从中获利2000元。

被告人谭斌于2022年11月7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2年12月8日向公诉机关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斌在审理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

2.被害人陈述:甘某、高某、申某、薛某、殷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斌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谭斌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谭斌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斌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二、追缴被告人谭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谭斌羁押抵刑二日。罚金和违法所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正兵

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

人民陪审员  刘赞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蔡 兰

书 记 员  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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