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502刑初914号
公诉机关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七星检刑诉〔2022〕742号
指控事实
202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前述银行账户转入金额47万余元,陈某非法获利0.06万元。经查,陈某的邮储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廖某转入被电信诈骗款11.96万元,农商银行账户收到被害人邬某艇及彭某荣转入被电信诈骗款1.486万元。
指控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
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1日。即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段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