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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214刑初9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5   阅读: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14刑初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22〕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玉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一审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被告人党玉进在胶州市将自己名下青岛银行(尾号1635)银行卡、密码、手机提供给陌生人使用,期间配合刷脸转账。经查,涉案银行卡进项流水合计人民币77万余元。其中,流入12名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资金共计106517元。案发后,被告人党玉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党玉进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党玉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玉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党玉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玉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叶雅鑫

书 记 员  侯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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