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1127刑初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22〕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淑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序审理。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樊齐淑琴同意后,依法决定适用速裁程序,于2023年1月6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查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淑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齐淑琴明知潘慧德(另案处理)要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把自己的尾号为2894的平安银行卡、尾号为2141的工商银行卡、手机给了潘慧德用于网上过账。收到钱后,潘慧德就把银行卡里的钱转到齐淑琴账号137********的支付宝里的网商银行账号上,再通过网商银行把钱转出去。期间,齐淑琴把密码报给了潘慧德,并配合刷脸认证了一次。事后,潘慧德给了齐淑琴3000元好处费。2021年10月29日,刘某因被电信诈骗向齐淑琴尾号为2894的平安银行卡转账45000元,后被立即通过齐淑琴的网商银行账户转出。
根据公安部推送的两卡涉案线索,余干县侦查机关对齐淑琴涉案线索进行审查,2021年12月19日,被告人齐淑琴到余干县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淑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网商银行账单、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齐淑琴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齐淑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淑琴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淑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淑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依法追缴被告人齐淑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行卡二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金印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贝贝
书 记 员 李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