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502刑初926号
公诉机关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七星检刑诉〔2022〕749号
指控事实
2022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将其卡号为6214********的贵州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在他人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其中,赵某梅被诈骗,于当日向张某6214****8819的贵州银行卡转账14000元;徐某还被诈骗,于当日向张某6214****8819的贵州银行卡转账20000元。
指控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段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