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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725刑初272号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6   阅读: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5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2]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15日,被告人马龙在一外号“毛毛”(在逃)男子介绍下从玉溪市赶到昆明市,准备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过账“跑分”以获取非法利益。次日18时许,被告人马龙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等提供给三个陌生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上述银行卡涉案流水38万余元,涉及全国5起网络诈骗案件,涉诈金额18万余元。

被告人马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本案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马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龙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供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5日,被告人马龙经他人介绍从云南省玉溪市到昆明市,次日马龙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提供给他人过账,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及被害人冯某、岳某等被诈骗案涉案资金达18万余元。经桃源丰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卡在过账期间单向流入资金金额331263.63元。

被告人马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曾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岳某的陈述及当地某机关的立案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回单,桃源丰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丰源会鉴字[2022]第0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马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婷

人民陪审员  李云飞

人民陪审员  刘华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进

书 记 员  程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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