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辽1481刑初219号聚众斗殴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6   阅读:

兴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481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未刑诉(20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聚众斗殴罪,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珊珊、李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韩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闻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张某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殴打,为报复对方纠集被告人张某1等人与对方约架,到达现场后,对方见状逃跑,被告人张某1追上前薅住马某头发,用拳头击打马某头部两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外,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张某1已取得马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证人马某、李某1、袁浩然、闻某的证人证言,证人梁某1、高某、田某、郑某、杨某、刘某1、张某2、王某、梁某2、张某3、张某4、刘某2、张某5、李某2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马某伤情照片4张,刘某1微信群照片3张,兴城市沙后所镇派出所2022年6月13日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葫公兴(治)调解字(2019)15号治安调解协议书,葫公兴(治)不罚决字(2021)1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辽14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谅解书,社会调查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懿鹤为报复而受他人纠集,伙同他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1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某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已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的缓刑执行部分,即“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张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4年1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刘 薇

人民陪审员  柏春明

人民陪审员  沈朝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妮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