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1221刑初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丹检刑诉〔202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荣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查明事实2021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岑荣纳和其朋友罗景才、“阿木”(真实身份待查)及“阿木”带来的朋友“阿飞”(真实身份待查)一起喝酒后,到南丹县城关镇万豪酒店开房,到房间后,“阿飞”问岑荣纳要银行卡转账,并承诺给岑荣纳400元好处费。岑荣纳便将其名下的一张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手机及支付宝密码提供给“阿飞”转账,并通过人脸识别帮“阿飞”将钱转走。事后,岑荣纳获得400元好处费。被害人张某、黄某报案后,经查,岑荣纳提供给“阿飞”转账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账65126.49元。其中,2021年11月13日张某被骗的12900元、黄某被骗的4000元转入岑荣纳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7月29日岑荣纳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意见被告人岑荣纳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其退出非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岑荣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被告人岑荣纳退出非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珠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图健
书 记 员 莫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