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1221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丹检刑诉〔202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查明事实2022年3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王东在南丹县中堡乡懂托村古老屯家中通过网络将其名下建设银行账号和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提供给上家,有钱进账后,王东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扫描上家发来的收款码将钱转出,王东获利200元。被害人陶某、杨某、任某报案后,经查,王东提供给上家转账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其名下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进账16300元、建设银行账户进账18889元。其中,2022年3月19日杨某被骗的500元、任某被骗的300元转入王东名下建设银行账户,2022年3月22日陶某被骗的500元转入王东名下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2022年7月14日王东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意见被告人王东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其退出非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王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被告人王东退出非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珠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图健
书 记 员 莫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