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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903刑初658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6   阅读: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03刑初658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2﹞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8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变诉﹝2022﹞3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林邀集蒋某(另案处理)在益阳市资阳区××小区××房组××室,通过缴纳保证金的形式,专门帮助上线“三爷”(身份不详)“跑分”(接收、转移违法资金),赚取返利。期间,蒋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建设银行卡:6217××××6798、中国银行卡:6217××××2911)和钟某(已判决)提供的3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6212××××2707、中国银行卡:6217××××8064、农村商业银行卡:6230××××2950)用于“跑分”。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李某2、卢某等多人被诈骗案中,进账总资金共计409万余元。

2021年11月份,黄某林再次组织臧某(已判决)等人专门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跑分”。期间,先后有帅某、何某兵、何某光、庄某、龙某才、吕刚(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进行“跑分”,其中帅某提供2张银行卡(邮政银行卡:6217××××2354、工商银行卡:6222××××9524);何某光提供2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6212××××5093、农业银行卡:6228××××2877);何某兵提供4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6215××××3663、邮政银行卡:6217××××6640、农业银行卡:6230××××0278、长沙银行卡:6214××××4394);庄某提供2张银卡(交通银行卡:6222××××8164、工商银行卡:6222××××4599);龙某才提供1张银行卡(农业银行卡:6228××××8279);吕刚提供2张银行卡(中国光大银行卡:6231××××7374、华融湘江银行:6213××××7285)。

经查证,涉案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王某2、李傲等多人被骗案中,涉案13张银行卡总进账资金共计1243091.04元。

被告人黄某林通过“跑分”获利3000元。2022年7月13日,黄某林经某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后,仅供述了组织臧睿等人“跑分”的事实,直至2022年8月31日才供述与蒋某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同年9月14日,黄某林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已由某机关依法扣押。黄某林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黄某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同作案人臧某、吕刚、蒋某、钟某、龙某才、帅某、何某光、庄某、何某兵的供述,证人芦某、李某1、王某1、曹某、李某2、卢某、武某、薛某、陈某1、关某、廖某、虞某、袁某、丁某、钟某、杨某1、杜某、杨某2、陈某2、张某、刘某、郑某、韩某、叶某、王某2、陈某3、付某、蓝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本院(2022)湘09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黄某林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黄某林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对被告人黄某林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某林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雪锋

人民陪审员  谌志远

人民陪审员  张志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廖益萍

书 记 员  罗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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