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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0703刑初4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6   阅读: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703刑初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2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7日至3月10日,被告人许佳在明知打入账户内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根据上家“敏阿着”(身份不明在逃)的要求,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上家“敏阿着”使用,并配合上家将转入的钱款转出至其本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经查,许佳帮助上家转账资金金额共计11万余元,未拿到非法获利。

其中查实被害人的有:2022年3月7日,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被害人詹某在网上被人以裸聊方式敲诈8888元人民币,钱款转入许佳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许佳转出;

2022年3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被害人黄某在网上被人以做淘宝推广为由诈骗,其中7155元人民币转入许佳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许佳转出;

2022年3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被害人杨某在网上被人以裸聊方式敲诈2.5万余元,其中4422元人民币转入许佳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许佳转出。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许佳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至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黄龙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佳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佳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一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照片、银行账户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被害人詹某、黄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许佳的供述和辩解;刑事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许佳黑色iphone手机一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卢炳奎

二O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盛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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