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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903刑初715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7   阅读: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03刑初71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未刑诉〔20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鑫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鑫为图财,在“TT语音”软件上的“和平精英”手游版块房间,伺机寻找未成年人作为诈骗目标。2021年12月25日,居住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叶家河村的未成年被害人谭某某进入游戏房间后,罗某鑫通过与其交谈得知谭某某之前因玩游戏被诈骗,便以帮助追回被骗资金为幌子获得谭某某的信任。之后,罗某鑫要求谭某某在手机上下载腾讯会议APP并将自己的手机界面共享,在确定谭某某的花呗额度后,诱导谭某某通过支付宝扫描谭国南(另案处理)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进行转账,共计骗取被害人谭某某4050元。

2022年1月24日,被告人罗某鑫被某某机关抓获归案。后罗某鑫的家属向谭某某的监护人赔偿6050元,谭某某的监护人对罗某鑫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同案人谭国南的供述,提取笔录、被告人罗某鑫与谭国南的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谭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罗某鑫的供述及其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鑫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罗某鑫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鑫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鑫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罗某鑫原被羁押1个月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艳 阳

人民陪审员 欧阳义斌

人民陪审员 袁 伟 宏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菁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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