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502刑初6号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诉〔2022〕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知“小义”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尾号09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86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小义”等人转账,从中获利1500元。经查证,王某尾号0974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电信诈骗被害人陈某丹、姜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59000元经该银行卡被转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知“小义”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尾号09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小义”等人用于转账,从中获利1500元。根据现有报案记录关联案件,陈某丹被电信诈骗人民币39000元、姜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20000元经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转移。王某在其尾号09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冻结后,又提供尾号286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给“小义”等人转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给他人用于转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莹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