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刑初97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2]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温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玉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温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龙泽园街道龙跃街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肢体冲突,致其右肩峰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2年8月20日,被告人董某温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温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董某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王某、张某、吴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董某温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董某温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董某温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董某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向南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