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1221刑初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丹检刑诉〔202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查明事实2022年5月11日,一陌生男子(真实身份待查)找到被告人罗某超说要罗某超的银行卡转账,可给百分之四左右的好处费。罗某超同意后,次日,罗某超在南丹县城关镇宏运批发部将其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给该男子使用,有36000元转账进入,罗某超扣下1440元好处费后,通过ATM机取现和微信转给该男子。5月13日,罗某超将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给该男子使用,有40000元转账进入,罗某超扣下1830元好处费后,通过取现和按该男子要求利用支付宝、微信将钱转出。5月18日,罗某超又将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给该男子使用,有36789元转账进入,罗某超扣下1839元好处费后,通过支付宝、微信将钱转出。被害人李某1、李某2报案后,经查,罗某超提供给该男子转账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李某1被骗的40000元、李某2被骗的36000元转入罗某超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6月7日罗某超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将非法所得5109元退到南丹县公安。
本院意见被告人罗某超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其将5109元非法所得退到南丹县公安,应予没收,待判决生效后由南丹县公安上缴国库。
判决主文被告人罗某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珠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肖图健
书 记 员 莫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