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205刑初2号
公诉机关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鄂黄铁检刑诉〔2022〕17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2月上旬,被告人李某龙在江苏省昆山市“大未来招聘市场”看到日结数百元的广告卡片,遂通过卡片上印刷的信息添加了昵称为“阿正”的男子的微信(身份尚未查明),并通过“阿正”得知日结工作就是通过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走流水来赚取转账金额的3%。后李某龙在明知需转账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阿正”安排,与戴江涛、谭福顺(均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北京、天津开办银行卡、开通网银,再前往长沙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0********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以下简称尾号6254农商行卡)、6228××××35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下简称尾号3577农行卡)、6214××××1208的招商银行卡(以下简称尾号1208招行卡)及上述银行卡网银密码等提供给“阿正”联系的购卡人用于接收和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配合购卡人刷脸认证,从中获利1980元。经查,刘某、王政、徐美等18名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共计310323.51元被骗资金流入上述银行卡。
2021年12月13日,李某龙尾号1208招行卡、尾号6254农商行卡被银行冻结,购卡人无法将余额转出,遂表示将两卡内余额交由李某龙使用。2021年12月22日,李某龙发现尾号1208招行卡被解冻,遂陆续从该卡中取款209225.23元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尾号1208招行卡内余额22041.19元及尾号6254农商行卡内余额8759.56元被冻结。
2022年1月16日,李某龙经公安民警规劝后主动到投案。2022年1月22日至2022年3月4日,李某龙及家属共退赔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刘某被骗资金67600元。
指控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李某龙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某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龙退赔部分被害人被骗资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义务
告知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剑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