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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522刑初470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9   阅读: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2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新检刑诉〔202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廖某丰在邵东市××附近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邮政银行卡提供给一名身份不详的男子用于刷银行卡流水。廖某丰在现场提供人脸识别及帮忙在ATM机上取现后非法获利700元。其间,廖某丰的邮政银行卡累计进账不明流水13万余元,涉及陈某等人的被骗资金共计9万余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丰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转移诈骗资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某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廖某丰在邵东市××附近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邮政银行卡(卡号为6217********)提供给一名身份不详的男子用于刷银行卡流水。廖某丰在现场提供人脸识别及帮忙在ATM机上取现后非法获利700元。经查明,廖某丰的邮政银行卡累计进账不明流水13万余元,包括被骗人陈某转入的3000元、李某3转入的37233元、袁某3转入的3500元、曹某3转入的10000元及陈某3转入的40000元等被骗资金共计9万余元。2022年6月1日,廖某丰主动投案,同年10月17日,退缴了违法所得700元。另查明,xx机关扣押了涉案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流水、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丰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转移诈骗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廖某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退缴了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追缴被告人廖某丰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已追缴),上缴国库;

3、xx机关扣押的物品,由xx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超成

审 判 员  谭笑风

人民陪审员  黄礼认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孟兰

书 记 员  谢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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