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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323刑初31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9   阅读: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23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县检刑诉〔2022〕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将自己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提供给他人转账使用,期间提供支付密码、刷脸验证服务。当天周某被他人使用黄某的银行卡诈骗共计36000元。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将黄某传唤到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2、户籍资料、证明;3、到案经过;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银行卡交易流水;6、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材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开庭笔录等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以后,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已羁押1个月5日予以折抵;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小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舒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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