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豫1528刑初209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豫1528刑初209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5日被害人余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监护人余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任涛、被告人彭某1及其辩护人朱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秋季以来,被告人彭某1多次以轧面条为由,到本组村民余某1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与余某1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经鉴定,余某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2017年6月6日,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1是余某1流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彭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彭某1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诉称,除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9757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没有采取暴力行为,当庭亦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彭某1多次以轧面条为由,到本组村民余某1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强行与余某1发生性关系,并致余某1怀孕。2005年3月15日,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余某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2017年6月6日,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1是余某1流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2005年3月7日,被害人余某1到息县妇幼保健院终止妊娠,花费医疗费用110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彭某1出生于1975年10月2日,余某1出生于1985年1月5日。

2、前科证明,证实彭某1无违法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证实息县公安局白土店乡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1月24日16时许,在息县白土店乡米围孜村大周庄三组彭某1家中将其抓获。

4、息县公安局白土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余某1,曾用名余志勤,乳名余勤。

5、白土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彭某1,身份证号码为与彭明海,身份证号码为413021197902061914实际为两个人。二人系堂兄弟关系。

6、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彭明海强奸一案,由受害人家属于2005年3月7日报案,息县公安局当天立案侦查,2005年10月2日,息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明海予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彭明海上网追逃。在新疆将其抓获时发现所抓的彭明海和网上逃犯彭明海不是同一人,发现彭明海的户籍信息不准确,公安机关将上网的彭明海撤网。2017年1月24日,受害人亲属报警称当年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彭明海在老家,民警将其抓获,其真实姓名是彭某1。息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7年1月25日对彭某1宣布逮捕。

7、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证实彭某1涉嫌强奸一案,由受害人家属余某3于2005年3月7日报案至息县公安局,息县公安局经审查后,当天立案侦查。

8、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证实息县妇幼保健院于2005年3月8日诊断出余某1怀孕。

9、医疗费票据,证实余某1在息县妇幼保健院终止妊娠,共花费医疗费1107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2(余某1父亲)的证言:2005年3月份,我领着余某1,还有我儿子余某3一起到医院检查,后来医生告诉我余某1怀孕了。回来后,我家属问余某1是怎么回事,余某1什么也不说,最后在我家属的逼问下,余某1才说是毛孩(彭明海)多次到屋里找她。2005年3月6日,我们找个中间人彭某(三队队长,毛孩堂哥)从中间说话,但毛孩不同意给钱,后来发现当天夜里毛孩逃跑了,我们就报案了。我女儿余某1从小智力就低下,我听我家属说毛孩大概是2004年阴历八月十五以前将余某1强奸了,并威胁余某1不让她给任何人说,后来他又多次强奸我女儿。毛孩经常到我家轧面条,每次都是趁我两口不在家的时候强奸我女儿。我女儿没有和别人说过这事,就之前给村里的几个妇女在一起说的,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那几个妇女分别是余新得的老婆、余波的老婆、我叔伯兄弟刘明的老婆,还有谁我不知道。

平时我们都叫我女儿余勤,以前公安问材料的时候,她提供的名字是余志勤,后来我女儿嫁到外地,户籍信息的名字是余某1,这三个名字都是我女儿的,是一个人,她现在的名字叫余某1。

2、证人余某3(余某1哥哥)的证言:2005年,我和我爸带着我妹到岳城医院检查,医生说我妹怀孕了,因为我妹大脑迟钝,一直在家,我们不相信,就带着我妹到息县千佛庵西路陈林门诊检查,检查之后说我妹怀孕四、五个月了。我就将我妹带回家问她是怎么回事,最后我妹说是庄上叫毛孩(姓彭)干的。我问我妹是什么时间,她说第一次是2004年阴历八月十五前的一天,毛孩到我家来轧面条,当时就我妹在家,想与我妹发生关系,我妹不同意,最后将我妹强奸了。后来又多次强奸我妹,在此期间,毛孩的家属也知道这事,还与毛孩吵架了。2005年3月6日,我们知道情况后,去毛孩家找过毛孩,但他不同意给钱,当天夜里就跑了,之后我们就报案了。

3、证人吴某(余某1妈妈)的证言:2005年2月21日,我大儿子余某3给我打电话说余某1被别人侮辱了,我问怎么回事,余某3说余某1怀孕了。我在2月25日前就从青岛回来了,回来后就问余某1是怎么回事,她说是毛孩(彭明海)在2004年夏天强奸她,有几次,她说她不敢说,害怕她爸勒死他,余某1说她给马辉的妈(彭明海妻子)说过,余某1说毛孩经常到我家轧面条时和她发生性关系,当时我女儿是不愿意的,毛孩就吓她。

4、证人陈某的证言:我老公叫余刘明,小名叫刘明,他和余某1的爸是叔伯兄弟。余某1脑子迟钝,智力低下,生活不能照顾自己。我记得2005年过了正月十五之后,当时有我、余新德的老婆还有保林的老婆,我们三个人在地里挖菜,余某1去了,她说她在西庄看病,医生说她月经不调顺,医生也没有给她开药,她还说她身上好长时间没有来月经了。我偷偷问她还有什么没有,她说她吃饭恶心,我当时就让她别说这些,丢人脸面。

5、证人郑某(彭某1家属)的证言:我老公姓彭,乳名叫毛孩,学名是什么我不知道。我和余某1是一个庄子的,她的智力有缺陷,不是很正常。2005年3月9日夜里,大概是八九点的时候,余某1的父母和她大哥三人,还有彭某一块到我家,当时毛孩也在家,他们来了后就问毛孩“余某1说被你强奸了,现在怀孕四、五个月了。你说怎么办,你给我拿五万元钱私了,我们就不告你了”。毛孩听后说没那回事,他们说不拿钱不中,毛孩听他们这样说当时就走了,至今未回家。2004年农历二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余某1对我说“嫂子,毛孩调戏她”。我回家问毛孩,并打了他一巴掌。余某1就给我说过这一次,最近几年毛孩一直在外面打工,2004年收麦的时候他回来的,收完麦种完地他就走了,他一般是去平顶山煤矿上打工。我们家有时候去余某1家轧面条。

6、证人彭某的证言:我不知道余某1被彭某1强奸的事情,当年我去彭某1家协商这件事是余某3叫我去的,主要是去协商让彭某1拿钱的事情,彭某1拿不出钱,我就回家了。

(三)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去年(2004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俺家人在地里干活,我一个人在家,俺庄的毛孩(彭某1)到我家轧面条,他见俺家没有其他人,就强行将我拽到床上,把我的裙子撩起来,小裤头脱到大腿处,直接把他的生殖器掏出来插进我的下体。我当时哭着打他都没有用,他还是把我给强奸了。从这以后,毛孩见俺家没有其他人的时候,经常来找我,然后强奸我,有五、六次。这件事我就给我妈、我哥和毛孩的老婆说过。

(四)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和辩解:具体哪一年我记不清了,距现在有十多年了,那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我到我庄余勤(余某1)家轧面条。当时余勤家里就余勤一个人,她脑子有点不够用。我就和她说咱们弄事吧(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边说边要去抱她。余勤不同意就把我往一边推,边推边说不要这样、不要这样。我说没事,之后我就上去抱住她,并把她拉到她家最西边的那个房间,让余勤靠在床上,然后把她的裤子脱了,她自己把裤头脱了。最后,在那间房子的床边,我把我的阴茎插到她的阴道里(当时也没有带避孕套)。我这一次去她家是去轧面条的,我一共和余某1发生关系有三、四次。

后来余某1怀孕了,余某1的父亲和余某1的哥哥因为这事到我家去找我了,想私下协商这事,想找我要钱,我就跑了。我就跑到新疆了,我在新疆呆了一年,之后就到平顶山了,在平顶山的小煤窑里呆了有四、五年,就到山西省西安市在一个建筑队当小工。昨天下午刚回到老家,余某1的家人就知道了,今天就报了警,我就被你们带到这里了。我还有一个名字是彭明海,当时办身份证时名字输错了,后来又改成彭某1了。

(五)鉴定意见

1、信精鉴字(2005)第011号鉴定文书,证明余某1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信)公(物)鉴(DNA)字(2017)744号鉴定文书,证明彭某1是余志勤(余某1)流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概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1强行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1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致其怀孕,依法应予以严惩。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彭某1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1的损失计算为:医疗费1107元;误工费2871.86元(河南省农、林行业标准34941元/年÷365天×30天);护理费2782.77元(33857元/年÷365天×30天);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以上损失共计7361.63元。被告人彭某1对余某1的人身造成伤害,依法应对上述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61.63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恒

审判员樊鑫

人民陪审员杨柳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