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20刑初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磊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马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担任人事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2年12月,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书,证人潘某、方某、周某、李某、高某、张某、杨某、赵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和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出具的工作情况、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款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建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佳琪
书 记 员 盛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