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桂1121刑初14号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30   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1121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2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月4日以速裁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朝新、检察官助理唐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和卢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陆祖威(另案处理)的召集下到境外务工,一起包车从昭平县出发到桂林机场,再乘坐飞机到云南西双版纳,从中缅边境走山路,绕过中国边境检查站,偷渡进入缅甸小勐拉。之后,黄某明、吴某恩就被陆祖威所在的“公司”安排参与网络诈骗等的话术培训,卢某自行找了一个KTV做服务员。黄某明、吴某恩在培训了三天后,因听不懂培训内容就跟陆祖威言明说不做了,随后黄某明、吴某恩在陆祖威的担保下去小勐拉的嘉年华等会所打工,赚钱还6000元钱给陆祖威所在的“公司”,黄某明、吴某恩在还钱给“公司”拿回身份证之后,于2020年12月份就从小勐拉的国门自首回国。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卢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明、吴某恩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明、吴某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明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恩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叶万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肖晓霞

书 记 员 李建莹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