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181刑初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龙到庭参加诉讼。清镇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红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俊为被告人罗某龙提供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载打印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罗某龙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罗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罗某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罗某龙在明知他人要使用其银行卡实施收取、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遵义市南京路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2********)及交易密码提供给一名陌生人进行转账,非法获利580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罗某龙提供的银行卡串联出网络诈骗案件1起,收取被害人祁某光转款19.5万元。
另查明,2022年10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罗某龙主动到案。2022年12月14日,罗某龙主动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5800元和退赔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载打印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外省公安机关受立案信息材料、证人祁某光的证言、被告人罗某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龙在明知他人要使用其银行卡实施收取、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本人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协助他人收取、转移犯罪所得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龙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赔部分涉案款,挽回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退赔款应予发还被害人俱领。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龙违法所得5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
三、被告人罗某龙退缴暂存于本院账户的赃款3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祁某光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傅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