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23刑初52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县检刑诉〔2022〕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08月31日,被告人黄某君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一张惠东农商银行卡(卡号:6217********)、手机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转账使用,为配合对方转账,黄某君还提供了刷脸等验证服务。现查明,黄某君涉案银行卡共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方某被诈骗款22000元人民币,随后因多次尝试将该笔被诈骗款转出未果,黄某君便来到惠东县××镇××村委惠东农商银行柜台进行取现,后因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报警而被抓获。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银行交易流水清单;6、被告人黄某君的供述材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开庭笔录、情况证明等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君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羁押1个月1日予以折抵;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扣押的农商银行卡一张,由扣押机关惠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玫瑰金苹果6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小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舒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