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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0303刑初9号抢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30   阅读: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303刑初9号

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刑诉(2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桃犯抢夺罪,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0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桃与朋友黄某、被害人陈某一起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私家菜餐馆聚餐,期间,黄某因事先行离开。在陈某结账时,袁某桃见其随身携带的现金较多,遂欲抢夺该笔现金,用于偿还他人欠款。袁某桃趁陈某不备,随手将陈某手中的人民币2300元抢走,并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袁某桃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罚。上述事实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到案说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证人谢某、杨某、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桃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桃一年内曾因抢夺受到行政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抢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袁某桃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袁某桃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镇

书 记 员 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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