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11刑初8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俊冰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高玉福(已判决)收购被告人陈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305202400********)、招商银行(卡号为6214835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号为621792227********和日照银行(卡号为62307711100********)各一张,支付给陈某现金800元,后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王新明(未到案)。经查询,上述四张银行卡转入流水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751万余元,其中陈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转入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328,312.68元,涉及韩贤普被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7000元。2018年7月9日陈某应上线要求从本人名下的浦发银行卡(卡号为:62179222********)支取现金36,73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退赃人民币800元,该款扣押于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陈某退赃款人民币8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