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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0481刑初27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1   阅读: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48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衡耒检刑诉〔2022〕692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胡某威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胡某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威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潘桂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曹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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