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晋0881刑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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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1与尚某某(2000年10月出生)的父母认识,尚某某的父母去外地务工,尚某某平时有事就找被告人姬某1帮忙。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姬某1通过微信购买了两瓶“迷幻之夜”迷幻药,2016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姬某1以让尚某某帮其女儿补课为由,将尚某某骗至自己在永济市涑水西街幸福小区的家中,被告人姬某1给尚某某喝了一杯掺有“迷幻之夜”迷幻药的露露饮料,后被告人姬某1谎称开车带尚某某出去吃饭,将其骗至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上,尚某某坐上车后不久便失去意识。被告人姬某1趁尚某某昏迷,将车停至永济市东环路的路边,欲强行与尚某某发生性关系,将尚某某的裤子褪至阴部并用手摸其阴部,被告人姬某1发现尚某某处于生理期,便没有与尚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姬某1又用手将尚某某的上衣撩开在尚某某的乳房上摸,并用手机对尚某某的阴部和乳房分别拍照。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1采用使他人不能反抗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姬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1与尚某某(2000年10月出生)的父母认识,尚某某的父母去外地务工,尚某某平时有事就找被告人姬某1帮忙。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姬某1通过微信购买了两瓶“迷幻之夜”迷幻药,2016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姬某1以让尚某某帮其女儿补课为由,将尚某某骗至其在永济市涑水西街幸福小区的家中,被告人姬某1给尚某某喝了一杯掺有“迷幻之夜”迷幻药的露露饮料,后被告人姬某1谎称开车带尚某某出去吃饭,将其骗至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上,尚某某坐上车后不久便失去意识。被告人姬某1趁尚某某昏迷,将车停至永济市东环路的路边,欲强行与尚某某发生性关系,将尚某某的裤子褪至阴部并用手摸其阴部,被告人姬某1发现尚某某处于生理期便没有与尚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又用手将尚某某的上衣撩开在尚某某的乳房上摸,并用手机对尚某某的阴部和乳房分别拍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尚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姬某1和其父母关系很好。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其感冒了,姬某1带其去诊所开了药,晚上姬某1让其睡在他家,姬某1晚上两次钻进其被窝,其害怕就不敢睡觉,坐着到天明。2016年11月7日姬某1和其一块去取蛋糕,后说让其下午六七点钟给他女儿补课,其给姬某1的女儿检查完作业后,晚上七点钟,姬某1倒了一杯露露饮料给其喝,其喝了饮料,后面的事情就不记得了。其隐约记得姬某1让其上车等他,他要和她一块吃饭。一直到11月9日其才醒来,发现睡在自家床上。其父母后来说11月8日晚上她和父母通话说了一些糊话,11月9日其奶奶说她说了糊话,说姬某1脱其裤子,还用手机给其拍照。11月12日其表姨带其到医院检查,其处女膜不完整了。其家人怀疑其被姬某1强奸了。前两天感觉下体有点痒,现在已经没有什么了。11月7日至11月11日是其生理期。其11月7日穿的黄色外套,黑色紧身打底裤,里面穿着白色内衣,姬某1当天穿着迷彩衣服。事情发生后其下体痒了几天,对其影响特别大,在同学面前不敢抬头,上课精神总是不集中,胡思乱想,特别害怕,现在见了成年男人都害怕,想要自杀。
2、证人证言
(1)尚某某的证言(系被害人尚某某的母亲)。主要内容:2016年11月8日其母亲说姬某1昨天中午给尚某某买了块蛋糕,下午尚某某带着蛋糕去了姬某1家,到凌晨三点发现女儿在自己的房间睡着,回来之后就一直昏睡,还说11月8日这一天,姬某1一直到其家看尚某某的情况。到了晚上12点多,其女儿的手机又发来了视频,女儿一直哭,说她害怕,说她害怕睡着之后再也醒不来。11月11日,女儿又发来了视频,女儿在哭,并问其她是不是被姬某1强奸了。11月12日其让表姐杨某带着女儿去医院检查,杨某说医生说是处女膜破了两个口,其就带着女儿来报案。
(2)杨某某的证言(系被害人尚某某的奶奶)。主要内容:其孙女尚某某11月7日出去后到很晚都没回来,直到11月8日凌晨三点看到其孙女睡在她的床上,11月8日姬某1来到其家看了孙女几次,孙女一直昏睡,到了下午其问孙女怎么回来的,孙女迷迷糊糊地说,姬某1脱她的裤子,她的胸罩也放在车上了,说完她又睡着了。
(3)尚某的证言(系被害人尚某某的表姐)。主要内容:2016年11月8日晚上尚某某给其打电话说,11月7日晚上“文叔”让她喝了一杯饮料,又让她上车等着出去吃饭,后意识开始模糊她就躺在车上副驾驶位上睡着了。她睡着时,“文叔”将座位调整成睡躺的状态。她就继续睡,期间,她醒过一次,她感觉时间很长。她说她怀疑“文叔”给她喝的饮料里下药了,当时在车上隐约感觉文叔脱她的衣服,还用手机给她拍照,她说她头晕,让其带她到医院检查头晕的原因,医院说检查不了就回家了。11月8日,尚某某一直无精打采,说话也没有力气。她说她在“文叔”车上昏迷睡觉时,“文叔”在车上把她的胸罩、裤子、内裤都脱掉了,还用手机给她拍照,她醒来问“文叔”在干什么,“文叔”说他在玩手机。其问她“文叔”有没有碰她,她说好像没有摸过她,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4)姬某1的证言(系被告人姬某1的妻子)。主要内容:2016年11月1日至今,其有时在幸福小区住,有时不在。11月6日左右,其丈夫问其和家人是否喝饮料,其没有喝。平时夫妻性生活正常。
(5)张某某的证言(系涑北医院急诊室护士)。主要内容:2016年11月8日晚上一个男子和两个女子到急诊室说是怀疑被人下了药,问做什么检查项目能检查出被下了什么药,其告诉他们这个医院做不了,建议他们去人民医院,当时来的两个女子中一个年龄较小的女子一直站在最后没有说一句话。
(6)刘某某的证言(涑北医院妇产科医生)。主要内容: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十点左右,杨某带着一个十五六岁的女娃来到我们科室,说那个女娃是她亲戚,女娃前几天从一个朋友家回到家后就意识模糊,她怀疑女娃被那家的男人欺负了,让我给女娃检查以下处女膜破损情况,随后我在我办公室对女娃处女膜破损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时我发现这个女娃的处女膜隐约能看见有一点破损,我给杨某说了这个情况之后,建议她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最后她们就走了。
(7)张某某的证言(永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主要内容内容:2016年11月8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急诊室值班,两女一男共三个人来到值班室,其中一个年龄较小的女子给我说她怀疑被人下药后被性侵犯,说她和一个认识的男人吃饭,吃完饭后男的主动要送她回家,她说她上了男人的车后就什么都不记得了。她醒来后发现自己睡了一天一夜,头还昏昏沉沉的,她怀疑被那个男的下药后和那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想让我给她检查以下身体内有没有残留的药物成分,我告诉她人民医院做不了这种检查,得到省级大医院或者公安局指定的司法鉴定中心做检查,我建议他们及时留一些尿液样本,防止事情过去时间太久没有证据,说完之后他们就离开了。
(8)阳某某的证言(系被害人尚某某的亲属)。主要内容:2016年11月的一天,尚某某说她前两天过生日,一个打饼子的男人让她送块蛋糕,当晚她到男人家后男人说让她给男人的女儿补课,补完课说要带她吃饭,她说不吃,男人说不吃饭就喝一点饮料,随后男人给她用一次杯子倒了一杯饮料,她说喝完饮料后男人让她上车,她说上车之后的事情就什么也不记得了。我问她下体有什么感觉吗,她说下体有点难受,我当时感觉事情有点蹊跷,怀疑她被那个男人动了(发生性关系),后就带着她到涑北医院妇科做了检查,刘大夫说尚某某的处女膜有两个小洞。
(9)看守所犯罪线索专递函及吕某某、王某、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姬某1在看守所里曾向吕某某、王某、田某某陈述过事情的经过。
吕某某的证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永济市看守所101号监室)。主要内容:2016年12月,姬某1从过渡监室调到我们1号监室后,因姬某1是涉嫌强奸入所的,出于好奇,我和姬某1闲聊时,姬某1给我说,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他给尚某某的女儿过生日,在请尚某某的女儿吃饭时,给尚某某的女儿下了“弥漫之夜”的药,在桑塔纳车上他趁尚某某的女儿药效发作迷糊之后,用手把尚某某女儿的裤子脱下来,准备发生性关系,用手摸了一下尚某某女儿的阴部之后,尚某某女儿的下身给他的手指上弄下血,他发现尚某某女儿过月经后,没法和尚某某女儿发生性关系,就用手机拍尚某某女儿的阴部和乳房。姬某1说弥漫之夜是迷魂药,是以三十元钱的价格事先在网上购买的,我问姬某1为什么拍尚某某女儿的阴部和乳房,姬某1说,下次尚某某女儿不过月经了,他要和尚某某女儿发生性关系,她如果不让他就威胁把尚某某女儿的阴部和乳房照片发到网上。姬某1说,尚某某的妻子和他有不正当关系,在尚某某妻子身上花了些钱,尚某某的妻子到外地后,尚某某的妻子让姬某1给人家女孩儿拿些零花钱,姬某1觉得钱不能让他白花。当时姬某1说这话时还有田某某、王某在场。姬某1还说公安机关再提审他,他就翻供,我们看不下去他的所作所为。
王某的证言(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关押在永济市看守所101监室)。主要内容:2016年12月份姬某1从3号监室调到我们1号监室后,我和姬某1闲聊时,他给我说,当时他给尚某某女儿过生日,给尚某某的女儿买了一个蛋糕,姬某1请尚某某的女儿吃饭时,给尚某某的女儿下了“弥漫之夜”的药,在桑塔纳车上,他趁女孩药效发作迷糊后,用手把女孩的裤子脱到膝盖,准备同女孩发生关系,他发现女孩过月经后,没法和女孩发生性关系后,就用手机拍女孩的阴部和乳房。姬某1说“弥漫之夜”是迷魂药,是以三百元钱的价格事先在网上购买的。前几天姬某1说公安机关再提审他,他就翻供。当时姬某1在和田某某聊,我和吕某某在跟前。
田某某的证言(因开设赌场罪被关押在永济市看守所101监室)。主要内容:我在监室和姬某1聊天,姬某1给我说,2016年10月份一天晚上,当时尚某某过生日,姬某1请尚某某吃饭时,给人家女孩下了“弥漫之夜”的药,在车上他趁尚某某迷糊后,用手把女孩的裤子脱下来,准备同尚某某发生关系,用手摸了一下尚某某的阴部,尚某某的下身给他的手指上弄下血,他发现尚某某过月经,用手机拍尚某某的阴部,又把尚某某的衣服撩起,拍尚某某的乳房。我问姬某1为什么拍女孩的阴部和乳房。姬某1说,下次这个尚某某不过月经了,他要和尚某某发生性关系,尚某某如果不让,他就威胁把他拍的照片发到网上。他给我们说弥漫之夜是迷魂药,是以380元的价格事先在网上购买的,说尚某某的母亲和他有不正当关系,在尚某某母亲身上花了些钱。我当时好奇,就问他强奸的事。当时和姬某1聊天时,王某和吕某某在场。姬某1前几天就在监室里说,公安机关提审他,他便翻供,说公安机关打他,还说公安局一共提审他五次,每次他都说的不一样。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22日永济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姬某1的手机予以扣押,发现被告人姬某1手机内的微信转账记录中的支付记录及迷幻之夜的广告。
4、电子证据:(1)2016年11月22日运公(网)勘字(2016)008号电子物证数据勘验报告、电子证据。证实案发后,对被告人姬某1的手机删除的信息予以恢复,发现被告人姬某1手机中拍摄的被害人照片及购买迷幻药的支付凭证的照片;经被告人姬某1辨认,是他趁被害人昏迷时拍的照片的事实。
(2)对被告人姬某1所在小区的监控调取情况。证实:案发当晚姬某1活动的有关情况。18时50分32秒,被害人尚某某骑电动车进到小区拐进第一排姬某1家方向,20时11分10秒姬某1和尚某某步行从第一排出来,朝北到小区第二排走;20时12分17秒姬某1从小区第二排走出来朝南出小区;20时15分12秒姬某1推着打饼子车进到小区第一排;20时19分33秒姬某1从小区第一排走出来朝北到第二排走;20时20分53秒姬某1桑塔纳轿车从小区内由南行驶离开小区;22时58分19秒姬某1轿车回到小区进到第一排内;23时01分10秒姬某1搀扶尚某某行走;23时44分13秒姬某1轿车从第一排倒出来朝南行驶离开小区;01时31分45秒姬某1步行回到小区进到第一排内。
5、被告人姬某1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9月份,我朋友尚某某和他媳妇尚某某去河北省开饭店,走之前他们让我平时照顾他们的女儿尚某某,平时尚某某有什么事就找我解决。2016年农历十月初一我妻子回娘家了,尚某某在学校给我打电话说她感冒了,让我给她看病,我开车带她看了病后让她晚上住我家。晚上睡觉时,我睡在我女儿和尚某某中间,看见睡在旁边的尚某某就幻想着和她发生性关系,所以就想着用药能和她发生性关系还不让她知道。之后的两三天,我在微信朋友圈上看到一个叫什么杂货铺的微信号卖淫秽电影、迷幻药等的广告,我见广告上写着“迷幻之夜”能让女性喝了之后发情,就用微信给对方转账380元买了两瓶“迷幻之夜”药。11月6日晚上,我想先用这药给我妻子喝,试一试效果,将三分之一的药倒进露露饮料里让妻子喝,妻子就没喝。11月7日是尚某某的生日,我给尚某某订了一个生日蛋糕给她送了过去,送蛋糕的时候我让她晚上来我家给我女儿送块蛋糕,顺便给我女儿补课,想叫她过来让她喝迷幻药,然后和她发生性关系。到了9点左右,我女儿作业做完后我把提前掺了迷幻药的露露饮料给尚某某喝,她喝完后我骗她说去带她吃饭,让她先在我车里坐上等我收摊。我收完摊上了车,看见她没事,我以为迷幻药没有起效果,就开车往临猗方向走,想再过一段时间看看药能不能起效果,走到临晋镇孝子桥附近时,尚某某说头晕的想睡觉,我觉得迷幻药起效了,就给她说不吃饭了先回家。然后我们开车到了我家楼下,我们下了车,尚某某走路摇摇晃晃的,我给她说先在我家休息一会,她说她奶奶在家等她,让我把她送回家。我把她又扶上了车的副驾驶座,开车走到东环路时,我看见尚某某已经靠在椅子上昏睡了,我叫了她两声,她没有回应,我把手塞进尚某某的裤子里,用手在她的阴部摸了两下,发现自己手上有血,就没有再摸她的下体,然后我拿出手机把她的裤子褪到阴部位置拍了一张照片,然后把她的上衣掀起来,用左手在她的乳房上摸,右手拿着手机拍了一张照片,这时尚某某有点清醒,问我现在到哪了,我说马上到家,我就赶紧开车把她送回家。第二天我去了尚某某家看见尚某某还是昏迷。我当时用手摸她阴部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发现她来月经了,就没能发生性关系,所以就用手摸了她的乳房,没一会她就醒了,我也就没再继续摸她身体。11月8日早上把饮料杯扔到垃圾堆了,11月12日左右,把所用的药也扔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1主观上违背妇女意志,客观上实施了让他人饮用掺有迷幻药的饮料这一使他人不知反抗、无法抗拒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强奸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1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姬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红军
人民陪审员吴小云
人民陪审员吴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原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