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21刑初4号
公诉机关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2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庆及辩护人王鑫鸿、李文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底,张某庆联系时培凯准备办理贷款,将其注册的曹县荣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公户账号、U盾及专业合作社的相应材料邮寄至汕头市提供给对方刷流水。经查,11月4日,张某庆提供的上述公户(账号为×××)累计进账共计5458600元,该账户的上述交易涉及甘肃省平凉市××县王婷婷、庄浪县马海东、江苏省连云港市××县吕品、山东省青岛市××区王振波等人被诈骗案。公诉机关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张某庆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犯罪情节较轻;2、初犯、偶犯;3、认罪认罚;4、坦白;5、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庆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有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冯 晨
,男,生于1979年7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住曹县。
辩护人王鑫鸿,甘肃胜友(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文莉,甘肃胜友(泾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2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庆及辩护人王鑫鸿、李文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底,张某庆联系时培凯准备办理贷款,将其注册的曹县荣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公户账号、U盾及专业合作社的相应材料邮寄至汕头市提供给对方刷流水。经查,11月4日,张某庆提供的上述公户(账号为×××)累计进账共计5458600元,该账户的上述交易涉及甘肃省平凉市××县王婷婷、庄浪县马海东、江苏省连云港市××县吕品、山东省青岛市××区王振波等人被诈骗案。公诉机关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张某庆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犯罪情节较轻;2、初犯、偶犯;3、认罪认罚;4、坦白;5、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庆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有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冯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