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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328刑初30号掩饰、隐瞒犯所得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3   阅读: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328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2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小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到湖北省汉川市工商局注册了一个虚构商户“晓拓百货商行”并刻公章,随后将其身份证、营业执照、一张中国银行卡、其本人和身份证的合照提供给一男子(身份不明),该男子帮其办理一套对公账户和一个POS机。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将自己的手机、POS机、网银和支付宝密码提供给该男子操作转账使用并在一旁等待,遇到银行卡内余额无法转出情况,陈某某配合对方将钱转至自己名下其他银行卡后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取现。

经查,陈某某利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帮助对方取现三次共4.5万元。每次转账完毕,陈某某从对方处获得300-500元不等的好处,陈某某前后共计获利5000余元。陈某某名下涉案中国银行卡6216××××4941自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8月16日入账132万元,出账132万元。

2022年8月11日至12日,唐河县马振抚镇绵羊山村民刘某被网络诈骗分子以刷单做任务名义骗取8782元。其中一笔被骗资金499元于8月12日10时07分转入朱培培(未到案)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流经王畅(未到案)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转入陈某某对公账户内。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唐河县公安局马振抚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钱款而予以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1月11日,陈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并缴纳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为牟利仍对赃款予以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有具体悔罪表现。综上,应对其减轻处罚。

结合其犯罪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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