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晋1127刑初8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
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刑诉(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XX及辩护人钟东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底,岚县籍被害人牛XX接到诈骗电话后陆续给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转账51万余元人民币,其中有29888元流入被告人钟XX尾号169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经侦查,2022年6月,被告人钟XX看到路边贷款广告,为牟取非法利益,其联系对方将尾号169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手机、U盾等交由对方使用,钟XX非法获利1748元。
经查证,被告人钟XX出借的该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在2022年6月27日流入大额资金815487元,其中涉及1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54036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XX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钟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钟XX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钟XX于2022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考察被告人钟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不宜对被告人钟XX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关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9月7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钟XX违法所得人民币174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文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