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5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欣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及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某于2022年3月间,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本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北京农商银行天坛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卡号为:×××)、在徽商银行北京劲松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卡号为:×××)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转入上述两张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95400元为唐某、叶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马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千余元。马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将本案诉至本院,并出具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唐某、叶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马某的供述、户籍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马某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亦表示认罪。被告人马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后没收;扣押的银行卡两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崇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怡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