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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1刑初3631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3   阅读: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971刑初36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2〕3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福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威及其辩护人梅修洪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中止审理,后于2023年1月1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被告人廖某威经廖某林(另案处理)介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当天晚上,廖某威按照廖某林的指引来到广州市**宾馆,在该宾馆房间内将其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开户地为本市万江街道)及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开户地为深圳市)提供给廖某林及“黄毛”等人转账,期间廖某威有提供人脸识别协助。后“黄毛”等人使用廖某威的工商银行卡到ATM机取款2万元。

2022年1月9日,廖某威再次将上述中国邮政银行卡提供给“黄毛”等人转账使用。经核实,2022年1月8日,被害人匡某娟被诈骗款项中有30221元转到廖某威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被转走;2022年1月8日,被害人梁某被诈骗的款项中有20000元转到廖某威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后被转走;2022年1月9日,被害人王某良被诈骗款项中有43164元转到廖某威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后被转走。

2022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廖某威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提取清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信息核查及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监控录像截图,银行卡转账记录,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资料等,被害人匡某娟、梁某、王某良的陈述,被告人廖某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威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廖某威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被羁押的39日予以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沛雄

人民陪审员  魏文生

人民陪审员  袁丽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梓莹

袁钰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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