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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湘0902刑初6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4   阅读: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902刑初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2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柳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5月5日8时许,被告人盛某军找黄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车停靠在益阳市资阳区××路“老班长的菜”饭店附近路边伺机作案。当盛某军见被害人刘某从附近一卖淫女租房内出来,盛某军等人便开车在资阳区迎春路附近拦下刘某后要其上车。在车上,盛某军称刘某涉嫌嫖娼,需要5000元找关系处理,后刘某从附近门店里兑换现金5000元后交给盛某军。

2022年8月22日,被告人盛某军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盛某军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军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盛某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黄某于2022年11月28日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盛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盛某军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盛某军的刑期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崔益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伟瑜

书 记 员   

杨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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