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2)桂0681刑初172号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4   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81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东检刑诉〔202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兴刘某杨某名唐某苏某成黄某峰犯偷越国境罪,六被告人均具有犯罪未遂、主犯、坦白情节,唐某苏某成黄某峰认罪认罚,建议对唐某苏某成黄某峰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兴、刘某、杨某名、唐某、苏某成、黄某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赵某兴、刘某、杨某名提出公诉机关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过重,要求从轻处罚;唐某、苏某成、黄某峰自愿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2022年7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赵某兴商定偷渡去越南从事电信诈骗等活动,并于同月27日在“蛇头”(另案处理,下同)的安排下,从重庆市綦江区来到广西百色市。同月下旬,被告人苏某成、黄某峰商量偷渡去越南从事电信诈骗等活动,并于同月28日在“蛇头”的安排下,从福建省安溪县来到广西百色市。同月底,被告人唐某、杨某名商量偷渡去越南从事开设赌场等活动,并于同月28日在“蛇头”的安排下,从云南省大姚县来到广西百色市。期间,“蛇头”将刘某、黄某峰、杨某名拉进一个用于指挥偷渡的微信群中。同月底,唐某、杨某名、苏某成、黄某峰等人在“蛇头”的安排下,先后在百色市、南宁市汇合。后“蛇头”安排两辆轿车分别搭乘唐某、杨某名、刘某、赵某兴、苏某成、黄某峰从南宁市上高速前往东兴市,行至钦东高速65KM+800M路段时,司机将其六人放下车,并指使六人翻越护栏进入二级公路,乘坐前来接应的小车前往东兴市河益饭店。后六人被韦氏生(另案处理)送至东兴市冲卜二路43号出租房居住。同月30日17时许,因被告人唐某、杨某名、刘某、赵某兴、苏某成、黄某峰核酸码过期被房东发现不给继续居住。后六人被韦氏生带至东兴市北投办证大厅门口处,等候车辆接应偷渡。同日22时许,唐某、杨某名、苏某成、黄某峰被车辆接走。后民警在北投办证大厅门口抓获等候偷渡的刘某、赵某兴。同月31日7时许,唐某、杨某名、苏某成、黄某峰在东兴市沿边公路附近被民警发现并抓获。

另查明,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六人于2022年8月1日至15日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本院意见被告人赵某兴、刘某、杨某名、唐某、苏某成、黄某峰构成偷越国境罪。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唐某、苏某成、黄某峰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对唐某、苏某成、黄某峰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刘某的iPhone手机1部、杨某名的OPPO手机1部,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赵某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三、被告人杨某名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四、被告人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被告人苏某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六、被告人黄某峰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六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随案移送被告人唐某、赵某兴、苏某成、黄某峰的手机各一部,分别折抵其罚金。)

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某的iPhone手机一部、被告人杨某名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六)项。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龙 剑

人民陪审员  杨胜发

人民陪审员  潘春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明元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