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81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东检刑诉〔2022〕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兴、刘某、杨某名、唐某、苏某成、黄某峰犯偷越国境罪,六被告人均具有犯罪未遂、主犯、坦白情节,唐某、苏某成、黄某峰认罪认罚,建议对唐某、苏某成、黄某峰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兴、刘某、杨某名、唐某、苏某成、黄某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赵某兴、刘某、杨某名提出公诉机关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过重,要求从轻处罚;唐某、苏某成、黄某峰自愿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2022年7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赵某兴商定偷渡去越南从事电信诈骗等活动,并于同月27日在“蛇头”(另案处理,下同)的安排下,从重庆市綦江区来到广西百色市。同月下旬,被告人苏某成、黄某峰商量偷渡去越南从事电信诈骗等活动,并于同月28日在“蛇头”的安排下,从福建省安溪县来到广西百色市。同月底,被告人唐某、杨某名商量偷渡去越南从事开设赌场等活动,并于同月28日在“蛇头”的安排下,从云南省大姚县来到广西百色市。期间,“蛇头”将刘某、黄某峰、杨某名拉进一个用于指挥偷渡的微信群中。同月底,唐某、杨某名、苏某成、黄某峰等人在“蛇头”的安排下,先后在百色市、南宁市汇合。后“蛇头”安排两辆轿车分别搭乘唐某、杨某名、刘某、赵某兴、苏某成、黄某峰从南宁市上高速前往东兴市,行至钦东高速65KM+800M路段时,司机将其六人放下车,并指使六人翻越护栏进入二级公路,乘坐前来接应的小车前往东兴市河益饭店。后六人被韦氏生(另案处理)送至东兴市冲卜二路43号出租房居住。同月30日17时许,因被告人唐某、杨某名、刘某、赵某兴、苏某成、黄某峰核酸码过期被房东发现不给继续居住。后六人被韦氏生带至东兴市北投办证大厅门口处,等候车辆接应偷渡。同日22时许,唐某、杨某名、苏某成、黄某峰被车辆接走。后民警在北投办证大厅门口抓获等候偷渡的刘某、赵某兴。同月31日7时许,唐某、杨某名、苏某成、黄某峰在东兴市沿边公路附近被民警发现并抓获。
另查明,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六人于2022年8月1日至15日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本院意见被告人赵某兴、刘某、杨某名、唐某、苏某成、黄某峰构成偷越国境罪。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唐某、苏某成、黄某峰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对唐某、苏某成、黄某峰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刘某的iPhone手机1部、杨某名的OPPO手机1部,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赵某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三、被告人杨某名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四、被告人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被告人苏某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六、被告人黄某峰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六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随案移送被告人唐某、赵某兴、苏某成、黄某峰的手机各一部,分别折抵其罚金。)
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某的iPhone手机一部、被告人杨某名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六)项。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龙 剑
人民陪审员 杨胜发
人民陪审员 潘春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