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527刑初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刑诉[2022]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张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22年3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赫章县某某酒店将其卡号为****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为****的支付宝账号、账号为****的微信账号、手某(另案处理)转账,彭某扬在酒店转账时,陈某在旁边多次告知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帮助彭某扬进行转账。陈某提供的邮政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转款,银行流水为人民币77270.3元,其中齐某文、苟某某等5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550元被转入该卡。事后,陈某获利人民币700元。
2022年12月22日,陈某已退赔齐某文、苟某某等5名被害人人民币35550元,齐某文、苟某某等5名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谅解陈某。
二、2022年3月,陈某告诉刘某(另案处理)自己提供银行卡给彭某扬转账获利,并介绍二人认识。3月17日,陈某、刘某、彭某扬等人在城关镇二环路上,刘某提供卡号****的中国银行银行卡给彭某扬转账,并帮助刷脸验证、取现。其间,陈某提供账号为****的微信账号、手机给彭某扬转账,彭某扬从刘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到陈某微信,随即操作转出。刘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转款,银行流水为人民币93601元,其中被害人任某花被骗的人民币12500元被转入刘某提供的银行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等帮助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齐某文、苟某某等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35550元,取得谅解。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齐某文、苟某某等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35550元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〇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韩 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梓宇
书 记 员 朱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