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桂1322刑更1号
2022年9月21日罪犯龙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罪犯龙某于2022年8月1日产下一名男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桂1322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龙某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十五日(即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交付来宾市兴宾区社区矫正中心执行。
2022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来宾市兴宾区社区矫正中心向本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收监执行审核表、电话联系记录、手机定位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走访图片、协助查找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等材料,证实罪犯龙某于2022年12月14至12月18日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履行报到义务,处于失联状态,脱离监管,建议本院对罪犯龙某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龙某于2022年8月1日产下一名男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桂1322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龙某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交付来宾市兴宾区社区矫正中心执行。2022年12月11日,龙某向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城北司法所请假到柳州市治疗抑郁症,请假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13日。同年12月14日-18日,龙某未按规定时间返回销假,司法所于12月18日联系龙某,发现其手机关机无法联系,随即电话联系龙某的亲属协助查找未果。2022年12月18日10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龙某租房处查找,发现龙某原租房已换新租客,向房东了解到龙某已退租,不知去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龙某的手机定位显示,其失联期间在海南省龙华区××路××附近,发出一份协助查找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给海南省海口市某某局协助查找未果。司法所通过多种方式查询均未发现龙某的下落。罪犯龙某被社区矫正小组认定为脱离监管,至今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罪犯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离开所居住的来宾市兴宾区,且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对罪犯龙某收监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即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2月13日暂予监外执行的58日计入刑期;脱逃期间不计入刑期。)
本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军富
审 判 员 谭远献
审 判 员 覃凤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静
书 记 员 谭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