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123刑初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2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前往福建龙岩,在明知他人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转账,并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及支付密码等提供给对方,被告人李某某获利800元。该卡共计进账234296元,其中被害人胡某某被诈骗的258元转入李某某提供的邮政银行卡中。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赃款,并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及支付密码提供给对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自愿退缴犯罪所得800元的情节。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经当庭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对被告人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确定缓刑考验期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缴纳犯罪所得人民币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款暂存于修文县财政局县级财政支付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龙 涛
书 记 员 张吉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