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闽0181刑更2号
罪犯路某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4号之一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路某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路某玲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决定对罪犯路某玲暂予监外执行;因罪犯路某玲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决定将罪犯路某玲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月5日,罪犯路某玲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路某玲系怀孕的妇女,有超声检查报告单、罪犯妊娠检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经本院征询意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出具融检暂征函〔2023〕1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罪犯路某玲系怀孕的妇女,同意本院对罪犯路某玲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路某玲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