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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内0925刑初5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8-06   阅读:

凉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内0925刑初5号

公诉机关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刑诉〔202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高某、吴某、盛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忠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吴某、高某、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高某、吴某经被告人张某引荐认识了被告人常某(另案处理),常某介绍吴某、高某去缅甸工作,并承诺自己有门道能够无护照出境。吴某遂与好友高某、盛某结伴准备去往缅甸,随后吴某将自己与盛某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常某,高某将自己身份信息通过微信也发送给了常某。常某随即将三人信息发给福建的“仔仔”。高某、吴某、盛某三人经“仔仔”和常某的联系安排后,于2020年3月11日从呼和浩特市白塔机场乘飞机去昆明,后至西双版纳州的边境地区,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盛某至缅甸10余天后要求回国,在支付了6000元人民币赔付款后于2020年3月23日再次偷越国境回国。高某、吴某继续从事诈骗工作,至2021年3月7日自首回国。

2.2020年1月份到3月份被告人常某(另案处理)以做货币生意为由,邀约被告人张某为其提供本人及他人可用于支付结算的银行卡后,被告人张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共开卡6张,同时通过微信联系其他人员开卡10张,并开通手机银行、网银U盾、手机卡三件套,全部以700元到15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常某,共获利人民币7800元。

被告人张某、高某、吴某、盛某到案后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高某、吴某、盛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吴某、高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同时认为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书写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高某、吴某偷越国(边)境罪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盛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高某、吴某、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释放通知书及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入境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常某(另案处理)、张某、高某、吴某、盛某的供述与辩解、北亚康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倒卖并非法持有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的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高某、吴某、盛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高某、吴某、盛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被告人高某、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高某、吴某、盛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吴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盛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7800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凉城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4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付璟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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